Article 39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缺陷向省电信管理机构投诉。

通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影响通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事故的情况向省电信管理机构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影响通信的,应当在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四小时内向省电信管理机构作出口头报告,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简要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的五日内作出专题书面报告。

通信工程发生事故可能对电信用户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告知电信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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