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电信用户同意向用户提供超出其要求范围的电信服务,以及对电信用户取消电信服务的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仍不取消;
(二)违背电信用户意愿搭售电信产品,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强制、误导电信用户使用高资费服务;
(三)散布虚假价格信息误导电信用户,或者违反国家电信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多收电信用户费用;
(四)窃听、窃用电信用户电话,或者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通过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泄露电信用户的通信秘密,或者妨碍电信用户的通信自由。
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为非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场所提供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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