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设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规定经营范围承揽施工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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