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在村镇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批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
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内建住宅及其附属用房的,在开工前,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派员到现场放样、验线。
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须经现场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到现场放样、验线的,该工程可以按批准的规划面积、位置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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