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