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实行招投标分级监督管理: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四百万元以上或者建筑总面积八千平方米 以上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一千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项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三百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四百万元以下或者建筑总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四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四百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一百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