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或者个人通过划拨、征用、出让、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
(二)国家能源、水利、通讯等设施用地;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破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
(四)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土地,经批准后两年内未使用的土地和因撤销、搬迁等不再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重新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