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城镇规划区、城镇郊区、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十倍,其他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

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当季农作物的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年实际投入补偿。

征用牧草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草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草量产值的六至十二倍;征用人工草场的加收人工草场投资费。

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有关法规予以补偿,征地方案公告后,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