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林地资源,制止乱砍滥伐,防止水土流失。

严禁随意开垦和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毁林毁草行为,防止植被破坏。

按照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荒则荒的原则,鼓励依法开发承包、租赁荒山、荒地、荒滩和未利用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全民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乡(镇)、村组织造林。全民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植树种草。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