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依法确权登记、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登记内容的,必须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用地单位持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权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确权变更登记。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必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向有批准土地登记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