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街面、市场市容环境的管理工作和公共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参加突发性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的处置工作;

(四)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五)接受报警、劝解、制止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纠纷,预防和制止犯罪;

(六)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纠正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八)救助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九)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

(十)法律、法规规定由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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