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警察巡察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警察巡察工作,对妨碍人民警察巡察工作的行为予以纠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