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或者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至少应当回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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