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省、市、县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专项拨款,省级财政按相当于年支援农业生产资金4%比例安排,市、县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资金;

(二)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5%;

(三)从农业特产农业税中提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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