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土地权属的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证据、依据有异议的,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听证的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