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责令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报告上级行政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一)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仍不受理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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