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对上级国家机关、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顶着不办或弄虚作假、谎报处理情况的;

(三)泄露信访机密或将控告、检举信件的内容透露给被控告、被检举人的;

(四)丢失、隐匿或者私自销毁人民群众信访材料的;

(五)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

(六)其他违法或者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