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