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水政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依照法律规定对水资源保护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