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并规划和开发替代水源,采取科学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或者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抽取地下水等容易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