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具备下列第(一)(二)(三)项或第(一)(二)(四)项条件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三)企业职工1992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的;1992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四)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