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