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移送的消费者投诉,应当在收到申诉或者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或者消费者协会。

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确属经营者责任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负责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消费者对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消费者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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