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以及其他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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