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指导、监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养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政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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