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非法捕杀、出售、收购、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捕杀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以及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