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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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客运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处以以下罚款:(一)与登记身份不符从业的,处以300元罚款;(二)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从业的,处以300元罚款;(三)拒绝或逃避检查的,处以300元罚款;(四)不按规定携带营运证照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规定保养车辆、车辆带病营运的,处以1000元罚款;(六)不遵守客运服务规程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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