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Chapter 5 监督检查Article 37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工作检查制度,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项检查或者巡查。统计执法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统计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统计执法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