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Chapter 4 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Article 34In force统计调查中获得的以下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考核、评比、排序以及处罚等的依据:(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通过地址、编码、有关公开资料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出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三)可以推断出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