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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