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一)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与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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