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农业、工业和城市发展规划,应当以水资源调查评价为基础。

经济特区、开发区的供水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扩大城市供水规模,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供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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