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重视和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养。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加重信教群众的负担;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解决民族、宗教特殊问题时,应当同各方面的代表协商,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