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县的财政收入以及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财政预算支出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财政收支。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Local Regulations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