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回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回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它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