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新建、改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毁坏林木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3倍的树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5倍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林地采矿、采石、挖沙、采金、取土、开荒和在封山育林育草区封育期内砍柴、伐木和挖药材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的罚款;
(三)在封山育林育草区封育期内放牧的,每次每羊单位处以3元的罚款;
(四)其他毁坏林草的行为,灌木、草每平方米赔偿50~100元的损失;树木除责令限期补种毁坏株数的1~3倍外,可以并处成材树每株实际价值的3倍、幼龄树每株20元的罚款;
(五)非法开垦林地,责令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六)盗伐、滥伐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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