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林地采矿、采石、挖沙、采金、取土和开垦荒地。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报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同意书,方可实施。

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护林防火、林业生产设施和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