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渠道筹资和融资。办好城乡信用合作社,落实各项优惠利率贷款、政府贴息贷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机构的合法权益。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作用,支持本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争取国内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用于发展教育、卫生、扶贫、生态环境建设等事业。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交流合作,争取国外援助项目,借外力求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