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统一规划和管理小城镇建设,提高城镇化水平。

自治机关加强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培育支柱产业,繁荣城镇经济,优化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

自治县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都必须服从城乡建设规划和管理规定,严禁妨碍交通、影响市容和损坏公共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