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