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全省性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表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制订,或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等特殊情况的调查,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表的制订,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制发统计调查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