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7Repealed省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水利、水产、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省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地(市、州)、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在地区行政公署或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