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省、地(市、州)、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推广计划的实施;
(二)选定推广技术,贯彻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规程,参与重大推广项目的实施;
(三)参与农业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和实用技术的审定、认可;
(四)搜集、传递农业科技情报和经济信息,开展各项技术服务;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群众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及农民技术人员的推广活动;
(六)建立不同层次的生产示范样板;
(七)开展专业调查、规划、设计、监测、预报、评估、咨询;
(八)培训农业科技人员、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传授农业科学技术,增强科技兴农意识,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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