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的同时,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规划基础教育学校建设用地,配建和扩建基础教育学校,所需投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从城镇建设投资中筹措。基础教育学校所需建设用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拨。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缓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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