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Chapter 4 法律责任Article 52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作出行政建议,政府的行为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政府所属部门的行为,由同级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