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一)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权利人的职工或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保密合同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目的。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掌握、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