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执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监测和评价制度的;

(二)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不符合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方向和途径,造成农业资源损失的;

(三)各业之间使用农业资源方向的争议解决之前,擅自改变利用现状的;

(四)拒绝接受对农业资源使用与保护情况的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五)滥用职权批准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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