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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