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的;(二)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非法倾倒的;(三)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的;(四)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未经批准设定的排污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