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或者为童工出具假证的,按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二)介绍女性劳动者或者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职业的,由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清退或者调换工种,对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以暴力、胁迫等方式进行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0